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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酒店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周口市酒店餐饮行业协会”(英文Zhou Kou Hotel Cuisine Association,缩写Z.K.H.C.A),简称“周口餐协”。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酒店住宿、餐饮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酒店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餐饮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做好对全市酒店餐饮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弘扬我市饮食文化,繁荣餐饮市场,提高烹饪技艺水平,研究烹饪饮食科学,团结广大酒店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周口酒店住宿业、餐饮业、烹饪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周口市商务局的直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周口市商务局北院七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其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酒店餐饮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挖掘整理豫菜的传统技艺和传统菜点,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提高,促进我市餐饮健康发展,逐步形成周口独特风味。
(三)在酒店餐饮行业开展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四)组织会员单位参加省餐饮协会举办的会员交流会,各种人才培训等活动。通过考察、参观、学习,提高我市酒店餐饮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收集整理有关专业资料,为会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协会内部交流资料,本着餐饮烹饪行业信息,餐饮市场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利用电台、报社、网络等手段宣传,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
(六)开展餐饮,烹饪行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
(七)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酒店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的职称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八)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酒店餐饮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从事烹饪理论研究、实际工作或与酒店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经过单位申请和理事会批准,即成为团体会员。酒店住宿业、餐饮业的连锁企业在总店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代表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是协会的主要成员,应从人力、特力、财力和技术、理论研究成果等方面对协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个人会员:酒店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烹饪餐饮事业,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或倾心于从事烹饪教学理论研究、管理工作和热心支持烹饪事业发展的行政干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酒店餐饮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行政干部和各界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顾问或特邀顾问。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酒店餐饮业的政策、法规;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 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酒店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周口酒店餐饮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聘请本会顾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协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副会长负责;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整理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于2007年4月23日通过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移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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